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精神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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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础条件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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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展 环境 (5) |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 3 | 组织完善、规划健全合理、执行效果好,得满分;无组织机构不得分,无发展规划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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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 | 2 | 政策、措施齐全,得满分;无明确的政策或措施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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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科 规模 (20) | 床位数 | 10 | ≥100张床,得10分,每减少10张床,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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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业务用房不包括辅助用房) | 10 | ≥6平方米得10分;4-6平方米得6分;少于3平方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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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撑 条件 (40) | 相关科室能够满足精神科发展需要 | 20 | 能够满足精神科临床需要的放射、心电生理、脑电生理、临床检验,得满分;不能满足,酌情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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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疗设备能满足专科开展全部技术项目需要,具有先进性和适宜性 | 10 | 医疗设备具有先进性和适宜性,(无抽搐电休克治疗、rTMS、神经心理检测、血药浓度监测、CT或MRI,五项满足三项)得满分;不具备,酌情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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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精神科经费投入情况 | 10 | 评估前3年,投入≥200万元得10分,每少20万元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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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室 管理 (85) | 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 35 | 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工作,根据精神疾病诊疗常规(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等三个疾病)及本院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临床路径,工作有记录,资料完整得35分;开展了临床路径,工作无记录或记录集不完整得10分;未开展不得分。本项将综合医院上报情况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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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 50 | 根据《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1)改变护理工作模式,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士职责,为所负责患者提供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服务(15分);(2)依据科室专业特点及护理工作量,合理配置护士,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不高于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不依赖患者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15分);(3)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患者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10分);(4)患者满意度高,医患关系和谐(10分)。本项将综合医院上报情况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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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医疗技术队伍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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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 团队 (20) | 整体实力 | 20 | 整体实力强,技术水平高,持续发展能力强(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国家临床药理基地、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或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实行技术垄断的,单项否决。 |
6 | 学科 带头人 (15) | 学术地位 | 5 |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国家级期刊副主编以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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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能力 | 5 | 熟练掌握本专科特色技术,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年应邀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做临床学术报告6次以上、主持科内专科查房每年20次以上,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不少于10次以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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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水平 | 5 | 评估前3年,指导毕业博士生3名以上,承担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SCI收录论著3篇,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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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科 骨干 (30) | 数量 | 6 | 至少拥有3名学科骨干,能够满足专科临床技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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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地位 | 8 | 任省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得满分。不达标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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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能力 | 8 | 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全年累计32-33周,其中门急诊9周,病房23周得4分,工作量无法达到的每差一项减1分。查房、病历讨论等情况能体现较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得4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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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水平 | 8 | 评估前3年,指导硕士研究生毕业1名,承担厅局级以上课题,获得科研成果,SCI收录论著1篇,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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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师 队伍 (15) | 年龄结构 | 5 | 老中青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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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结构 | 5 | 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40%,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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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结构 | 5 | 高级医师总数比例为30%,中级医师约占40%,各级人员比例可上下浮动20%范围,符合要求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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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护士 队伍 (30) | 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 10 | 人员数量满足要求得3分;结构合理得3分;学历结构合理得2分;职称结构合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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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能力 | 5 | 护士长业务水平高得2分;管理能力强得2分;符合科室工作要求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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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科业务培训及能力 | 15 | 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得5分;整体护理业务能力强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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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才 培养 (10) | 人员培养情况 | 5 | 培养方向明确,规划合理,落实到位,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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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情况 | 5 | 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继续教育达标率100%,每年1人次以上参加进修培训,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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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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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总体 水平 (90) | 整体实力强,特色突出 | 50 | 具有合理的精神科设置,能够独立开展三级医院常规临床技术项目,总体技术水平高,专业特色显著,有1项或1种以上疾病诊断、诊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如不能开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和神经心理测量技术,实行单项否决。 |
平均年出院人数 | 5 | 平均年出院人次不低于1000人次/年,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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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门诊人次 | 5 | 平均年门诊人次不低于5万/年,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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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住院日 | 5 | 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得满分。每超过5天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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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危重病例比例 | 25 | 结合出入院诊断,所列病种在出院患者中比例大于50%得满分;每下降5%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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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亚专科 建设 (60) | 亚专科与专科发展适应性 | 10 | 专科与专科发展相适应,人员分工合理,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亚专科数量不能少于三个----成人精神科、老年精神科、儿童精神科、酒精和药物依赖、精神康复、临床心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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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亚专科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 50 | 专科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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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技术 特色 (50) | 技术特色和先进性 | 50 | 提供5项技术,每项技术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以上,在国内开展例数排名居首位,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包括检测、评估技术,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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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诊治 能力 (90) | 能否独立诊治本专科主要病种 | 30 | 能够独立诊治《临床诊疗指南》中规定的病种,得满分。否则,酌情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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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种诊治能力 | 30 | 住院患者中疑难危重病例≥50%,治疗方案合理,疗效确定,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疑难病种如下: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难治性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抑郁症、强迫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障碍快速循环型、儿童孤独症、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神经性厌食、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儿童多动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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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症诊治能力 | 30 | 根据医院收治危重病例总体情况,以及病例诊疗方案合理性,核心技术应用合理性(综合好转率、死亡率、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率判断)等打分。危重症病种如下:恶性综合症、五羟色胺(5 - HT) 综合征、酒精性谵妄、戒断综合症、精神药物中毒、精神药物所致急性粒细胞缺乏、冲动攻击行为、自杀行为(严重自杀企图)、急性兴奋状态、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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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创新 能力 (40) | 创新项目的数量 | 10 | 评估前3年,均有创新项目,带动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得10分;创新项目少,临床诊疗水平停滞不前,不得分。 | 创新项目包括本院在疾病诊疗方面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等。 |
创新水平 | 20 | 2项创新项目各10分,综合其先进性和临床应用情况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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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项目的临床转化能力 | 10 | 创新项目的临床转化能力强,得10分。未转化为临床能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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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辐射 能力 (40) | 年出院患者中省(市)外患者比例 | 5 | 评估前3年,年出院患者中省外患者比例≥30%,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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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医师、护士来源情况 | 5 | 评估前3年,来自二级以上医院,超过10人/年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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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医院技术帮建情况 | 15 | 评估前3年,每年对至少3家医院进行技术帮建,并取得明显效果,得满分,帮建不足3家,根据帮建效果,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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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情况 | 5 | 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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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在国(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情况 | 10 | 根据专科规模和医师状况,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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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医疗质量状况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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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质量 概况 (45) | 合理用药 | 20 | 综合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百分率、门诊、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药占比,综合评分,有一项次不合理扣2分。本项将综合医院上报情况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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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满意度调查 | 10 | 满意度≥70%得满分,每下降1%扣1分;低于6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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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情况 | 15 | 省医学会提供证明材料,评估前3年,发生一起经过鉴定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不得分。其他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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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单病种 质量及 费用 (90) | 单病种质量 | 60 | 根据精神科重点病种的质量状况、治愈率≥20%,好转率≥70%的效率指标、平均住院日≤40天综合打分。精神科重点病种如下: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妄想性障碍、心境(情感)障碍、神经症性以及躯体形式障碍、童年与青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与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有关的行为综合征、严重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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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病种费用 | 30 | 根据单病种费用控制措施和费用控制效果综合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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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病区 质量 (95) | 诊断符合率 | 20 | 大于95%,得10分,每少1%扣2分,低于9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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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病案率 | 20 | 甲级病案率≥90%得满分,每降1%,扣2分,有丙级病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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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患者随访及治疗效果评价结果 | 10 | 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出院患者随访及复诊率≥70%,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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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 20 | 无标准,不得分;1人不熟悉标准,不得分;无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效果评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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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护理合格率 | 15 | ≥95%得满分,每下降1%,扣2分;低于9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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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 10 | 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得10分,其他情况酌情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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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门诊 质量 (30) | 专家出门诊情况 | 10 | 每天均安排高级职称人员出门诊,所有专家每周至少出一次门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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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病门诊 | 10 | 开设专家门诊符合需求得满分,其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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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患者中预约挂号患者情况 | 10 | ≥20%,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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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科研与教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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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学术 影响 (15) | 学术委员会任职 | 5 | 全国主委5分、副主委4分,常委3分,委员3分;省主委4分,副主委3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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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刊物任职 | 5 | SCI收录杂志的主编、副主编、常务编委、编委主编5分、副主编4分,常务编委3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主编4分、副主编3分,常务编委2分;其他医学杂志主编、副主编2分,常务编委1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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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学术会议 | 5 | 国际性学术会议3分,全国性学术会议2分,省级学术会议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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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专科 方向 (5) | 专科的临床研究方向 | 5 | 专科有2~3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研究内容系统、具体,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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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研 项目 (16) | 国家级项目 | 14 | 评估前3年,(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有3项以上得满分,每少1项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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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省)级项目 | 2 | 评估前3年,(课题负责人)有4项以上得满分,每少1项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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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临床方 向的科 研成果 (25) | 国家级、部(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 | 10 | 评估前3年,国家级一等奖1项得10分,二等奖1项8分;部(省)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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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收录、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及统计源期刊论著 | 15 | SCI收录每篇2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1分;统计源期刊杂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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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学生 教育 (14) | 本科生教学 | 4 | 临床教学不少于本课时的80%,见习、实习轮转安排合理、到位,得满分;未承担者不得分;无临床授课扣3分;无见习、实习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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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 | 10 | 评估前3年,毕业博士生≥6人、硕士生≥12人,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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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继续 教育 (20) | 国家级、省级(甲类)、市级(乙类)继续教育项目:深入基层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班、论坛) | 10 | 国家级一项次6分,省级一项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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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医师培训 | 10 | 不是规范化医师培训基地不得分。培养合格率≥95%,得满分;每低5%,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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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编写 教材 (5) | 3年内参加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院校规划教材编写工作 | 5 | 主编3分、副主编2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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