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机构
乙级资质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资金预算编制,下同)行为,提高相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素质,依据国家及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的机构,必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辽宁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质评审认定工作,由辽宁省土地学会受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计算机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参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填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第六条 资质认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已取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更名的,应当向辽宁省土地学会提供单位更名的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已取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
第八条 取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审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九条 资质认定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取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辽宁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进行资质认定年审。
第十条 已取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具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资格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 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所承揽的任务,严禁转包和分包。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成果,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认定为不合格;已取得资格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附件2: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机构
乙级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采用计算机填写,用A4纸打印。电子版本可以从辽宁土地学会网站下载。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机构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应与印章一致。
4.机构地址必须详细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