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办事机构: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事类型: | 质量技监 |
联系方式: | 【受理部门】:德清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监察部门】:县质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572-8078007 |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 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
行政许可类型: | 认可 |
年检审: | 无 |
受理(办理)时限: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补正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实施考核,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
收费标准: | 浙价费[2008]66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理地点: | 受理地点:德清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22号窗口 |
设立理由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办理(受理)程序: | 1、公布:公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可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包括申请和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2、申请:申请人应当递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聘请主考人员:由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主考人员负责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5、考试:主考人员依据《浙江省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试行)》实施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可考试,并向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结果表》。 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颁证: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在1个月内补考。 8、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条件: |
办理对象: | 本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测试人员的培训考核(换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的培训考核(换证)。 |
主要监管措施: | 监督检查 |
申报(审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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