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外道路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辅助道路 | ||||
地形 | 平原微丘 | 山岭重丘 | 平原微丘 | 山岭重丘 | 平原微丘 | 山岭重丘 | 平原微丘 | 山岭重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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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km/h) | 100 | 60 | 80 | 40 | 60 | 30 | 40 | 20 | 15 |
路面宽度(m) | 2×7.5 | 2×7 | 9(7) | 7 | 7 | 6 | 3.5(6.0) | 3.5(3.0) | |
路基宽度(m) | 23 | 19 | 12(10) | 8.5 | 8.5 | 7.5 | 6.5(7.0) | 45 | |
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m) | 400 | 125 | 250 | 60 | 125 | 30 | 60 | 15 | 15 |
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m) | 700 | 200 | 400 | 100 | 200 | 65 | 100 | 30 | —— |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 4,000 | 1,000 | 2,000 | 600 | 1,500 | 350 | 600 | 150 | —— |
停车视距(m) | 160 | 75 | 110 | 40 | 75 | 30 | 40 | 20 | 15 |
会车视距(m) | —— | —— | 220 | 80 | 150 | 60 | 80 | 40 | —— |
最大纵坡(%) | 4 | 6 | 5 | 7 | 6 | 8 | 6 | 9 | 9 |
第2.2.4条 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路基宽度宜采用7m。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可采用7m,路基宽度可采用10m。交通量极少、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3.5m,路基宽度宜采用5m。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其路基、路面宽度,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四级厂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用4.5m,但应任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 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居住区的厂外道路,其平面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山岭、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25m;平原、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 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2.6条 厂外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2.2.2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自然条件等情况,按表2.2.6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通过居民区的厂外道路,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小超高横坡值,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车道数、中央分隔带的设置、超高横坡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二、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两侧车行道应分别绕中央分隔带的两个边缘旋转,使之各自成为独立的单向超高横坡(中央分隔带仍维持原水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