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学校职业群科
「机械群」师资培育专门课程
专家审查作业手册
主办:教育部
承办:国立台湾师范大学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
目 录
序
相关法令规章
课程纲要及学分对照表
附件
审 查 说 明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技术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与教育系,依教育部96年7月2日台中(二)字第0960101485号函,共同承办「96-97学年度中等学校师资培育专门课程审核作业」,并根据「师资培育法」及「中等学校各科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科目及学分对照表暨实施要点」进行审查.因此敬请各审查委员注意以下审查原则:
审查者如遇有下列情况时,请自行回避,并掷回审查案件:
委请审查之案件,系审查者本人三年内各项本,兼职有关之学校所提报者.
委请审查案件之法定代表人或规划人员,系审查者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委请审查案件之法定代表人或规划人员,与审查者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具有共同权利或共同义务之关系者.
委请审查案件之法定代表人或规划人员,与审查者本人或其家族,具有利害关系者.
进行审查工作前请先详阅以下资料,并从严审查之
「中等学校各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科目及学分对照表实施要点」(详见本手册第3至6页).
「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中等学校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审核作业说明」(详见本手册第10至14页).
现行中等学校相关学科之课程纲要(如九年一贯课程纲要,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暂行纲要,职业学校各群科课程暂行纲要),含该学科之目标,核心能力及教材纲要等(详见本手册第18至54页).
审查各师资培育大学申请培育各领域,群科及科目(合称任教学科)师资之专门课程时,请以各级各类中等学校相对应之各领域,群科及科目课程纲要,做为主要参照标准;各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科目及学分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详见本手册第55至72页),应为最低审查门槛之参考,其审查原则如下几点说明(根据对照表之格式依序叙明):
审查之科别名称应与对照表相同.
要求总学分数可比对照表多,但建议不宜少於对照表之规定.
适合培育之相关学系,研究所(含辅系)主要以对照表内叙明之系所别为主,若有差异者,各师资培育之大学可依据对照表中【说明一】提出说明(如教学大纲等),并请审查委员根据专业审查之.
开课名称不需与对照表中所罗列之相同;需参考全数相似科目名称者可上本中心网站查询(http://www.tvc.ntnu.edu.tw/)
各科目采认学分数不可高於对照表所规定.
对照表中必备科目为各师资培育之重要基础专业知能,故不可减少对照表内之必备科目,但可允许其增加.
就国中之领域课程或高中与高职之一般科目而言,各师资培育大学送审之中等学校各任教学科师资培育专门课程,若同时包含多层级者(如中等国文,代表同时包含国中,高中职之国文科师资培育),则请参据各层级学校之课程纲要内容及学分对照表规定,分别审查之.
就国中及高中之各科师资培育专门课程而言,请斟酌领域统整,分科教学之精神审查之;就职业学校之群科师资培育专门课程而言,请以群必备,科选备之精神审查之.
为争取作业时效,敬请於文到 10天 内审毕掷回.
中等学校各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
科目及学分对照表暨实施要点
96年5月3日台中(二)字第0960064168C号令
97年3月7日台中(二)字第0970021244C号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师资培育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中等学校各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分为国民中学学习领域主修专长,高级中等学校共同学科及高级中等学校职业群科等三种专门课程.
前项国民中学学习领域主修专长,适用於国民中学之学习领域主修专长;高级中等学校共同学科,适用於各类型高级中等学校之共同学科;高级中等学校职业群科,适用於职业学校各群科,综合高级中学各学程.
三,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以下简称各大学)拟订中等学校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应依本部订定之「国民中学九年一贯课程学习领域任教专门科目认定参考原则及内涵」,中等学校各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科目及学分对照表(如附表一,以下简称本对照表,本科对照表详见本手册第55至72页)及本要点规划办理,并报本部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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