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4.市局委托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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