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修正)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修正)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03-05-14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第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生物制品的质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指定的机构,依法对血站(库)的制品以及献血员的体检质量进行监督、监测。___ 第十七条  在审查发放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执业许可证时,必须审查预防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的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发证。__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所列的各类食品。___ 禁止经营、销售境外旧服装。___ 第十九条  生产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材、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无证产品。___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_ 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监测区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发病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感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感染性腹泻病的病人只报数字,可以不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第二十二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重大暴发疫情或者本省未发现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省卫生防疫机构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原报告传染病病人死亡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原接受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病人死亡报告卡;对原报告的传染病疑似病人应当在确诊或者排除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原接受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疫情订正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病原携带者报告卡后,应当在复查确认后,直接或者指导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对病原携带者进行治疗和管理,不作疫情上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梅毒、淋病、麻风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包虫病、肺结核病的专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汇总的疫情。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汇总的疫情。

    军队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___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卫生防疫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时限作出临时规定,并可以根据需要通报和定期公布本省疫情。

    市、县(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需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当地疫情,但是甲类传染病、艾滋病以及其他重大疫情的通报,必须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第四章_ 控_ 制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传染病防治方案和有关规范。___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___ 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当地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国家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重大暴发疫情,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卫生防疫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处理。___ 第二十九条  艾滋病病原携带者、抗体阳性者以及与上述两种人员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艾滋病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___ (一)治疗或者留验;___ (二)限制活动范围;___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访视、查询和医学观察;___ (四)其他预防控制措施。___ 第三十条  医疗保健、性病防治机构开展性病防治业务,应当符合《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___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开展性病诊治业务。___ 第三十一条  霍乱病原携带者,在病原携带期间必须接受隔离治疗,直至病原学治愈后方可以恢复工作、学习、入托。___ 细菌性或者阿米巴痢疾、伤寒的病原携带者,在病原携带期间不得从事饮食、供水、宾馆、旅店、保育以及各种易使传染病传播的服务性行业的工作,直至病原学治愈后方可以恢复工作。___ 艾滋病的病原携带者和抗体阳性者,乙型、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终身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生产,不得献血液、脏器、组织和精液。___ 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病原携带者,在病原携带期间暂停保育、教育工作和入托、入园、上学,经病原学治逾后方可以恢复工作和学习。___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辖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禁止销售、食用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具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海(水)产品及其他食品。

    上一页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  幼儿园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讲座  传染病防治法心得  学校传染病防治法讲稿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时间  传染病防治法学习体会  美国传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