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沈环保[2007]240号)
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办理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的管理,保证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准确,规范,公正,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申请ISO14001,ISO9000等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复评的单位;
(二)参评环境保护标志或奖励的单位;
(三)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五)申请减免税的单位;
(六)申请减,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
(七)其他需要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单位.
二,所需要件
(一)办理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申请;
(二)单位自然情况和自申请之日前一年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由市环保局认可的具有相关环境保护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咨询单位)编制的环境行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附委托函和咨询机构有效资质证书).
上述(一),(二)两项材料格式文本可从"沈阳环境热线"(www.syepb.gov.cn)下载.
三,办理标准
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达到下列标准的,方可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一)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四)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六)无环境信访投诉;
(七)未接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八)按时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任务;
(九)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十)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四,受理地点
沈阳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统一由沈阳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46号,市环保局610室)归口受理.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拨打联系电话24861543进行咨询.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局《关于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沈环保[2005]220号)自行废止.
附件:1,办理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申请格式文本
2,单位自然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格式文本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守法证明△ 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