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佳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比赛活动,选拔出优秀选手,组队参加本届技能比赛。学校凡是开设比赛所列专业的,均要派选手参赛。
2、学生和教师比赛项目的执行标准、比赛内容与要求,原则上按2010年国家中职学校技能大赛标准及要求进行。新增专业比赛标准在陆续公布。
3、本次大赛分学生组、教师组,以学校为代表队。参赛选手必须是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成人中专、综合高中)在籍学生和在岗教师。参赛代表队由校领导为领队,负责比赛选手的各项事宜。
4、在办理集体报名时,每队须同时报领队教师1名,单项每名参赛学生可报指导教师1名,团体项目每组可报指导教师1名。每队参赛人数按各项目比赛办法与规则执行。报名后参赛学生和教师(含指导教师)名单不得更改。
5、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技能大赛为契机,在全面优化专业教学、全面加强技能训练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学校初赛,促进全体学生提升专业水平和职业生涯发展。
6、比赛期间各校应加强信息交流,报道比赛情况。各校务必指定专人定时关注有关比赛的信息,提高比赛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7、所有参赛选手食宿费、交通费自理。每位参赛学生需交参赛费10元。参赛教师交参赛费、指导教师交证书工本费。
五、奖项设置
技能大赛设学生奖、教师奖和团体奖。
(一)学生奖
各学生比赛项目均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实际参赛人数的10%、20%、30%。
(二)教师奖
1、各教师比赛项目均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实际参赛人数的10%、20%、40% 。
2、各学生比赛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获相应奖项的优秀指导教师奖。
3、在佳木斯市“杏花杯”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中连续三届获得一等奖的优秀指导教师者,授予“金牌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三)学校(单位)奖
1、比赛项目团体奖:团体奖按所有参赛学生在比赛中的成绩排位统计团体总分。
2、优秀组织奖:根据学校在技能大赛中总体情况评出优秀组织奖,获奖名额为参赛学校的30%,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定。
3、特别贡献奖:根据各有关单位在技能大赛中做出的实际贡献情况,设若干名特别贡献奖,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定。
六、奖励办法
(一)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由佳木斯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家、省的技能比赛要求推荐参加上一级比赛。
(二)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得教师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学生比赛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荣誉称号的教师和获得比赛项目团体奖、优秀组织奖、特别贡献奖的学校或单位,由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
(三)1.积极组织参赛的单位在国、省、市级评优选先中优先。对于比赛中涌现的突出专业在实训基地建设、省、市级重点专业评估等方面给予支持。
2、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师评选应在参加技能比赛的教师中产生。
3、获奖的学生在评省、市级优秀学生评选中优先,在对口升学中享受相应的待遇。
4、获奖教师及学生将在新闻媒体及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宣传。
七、比赛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