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一) 保留入学资格须办理如下手续: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四)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申诉.
第九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 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 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 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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