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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冀煤安监字〔2004〕66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类煤矿企业:
    为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征得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矿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及其所属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以下同)分别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申请和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即: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数量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少于5人.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的矿井应进行评估: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存在的主要灾害类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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