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具体操作办法及文件要求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高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环保局《陕西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县环保局办公室备案,环境管理股统一办理。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环境监察大队必须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表》,并作出结论。符合条件的,按照《三原县环保局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及竣工
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否则,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督办。
二、验收申请
凡是由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递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并附《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及试生产批复。
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县或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1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环境监察大队在7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表》,并作出结论,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建设项目符合申请验收条件,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环境管理股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及环境监察大队,由环境监察大队通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项目单位接到县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
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审查表》,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测(调查)报告审查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审查表》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在3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按照《三原县环保局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的程序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监测(调查)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限期整改的依据。
五、现场检查
监测(调查)报告和主要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县环保局在10日
内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
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六、批准
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按照《三原县环保局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县环保局办公室备案,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同意后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