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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番茄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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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卫处巡逻人员管理制度
    巡逻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校园及宿舍的治安秩序,保一方平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巡逻人员的工作安排及业务保安队负责和管理,保卫处给予指导和监督.其人员应挑选政治素质好,身体素质强,为人正直,热爱治安工作,能秉公办事的人员组成.
    巡逻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履行职责,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和撤离职守.,
    巡逻人员要勤巡视,勤检查,主动出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
    巡逻人员必须遵守法,依法执勤,不得滥用职权违反与法规,并作好执勤记录.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门卫制度
    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戴好执勤标志,坚持原则,坚守岗位,文明执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进出,切实区分情况按门卫制度严格执行.
    对携带物品出门者或自行车有可疑的,要主动询问,坚持检查后方可放行.
    协助搞好治安管理,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保持门卫场所清洁卫生,做到经常打扫,不随地吐痰和乱丢垃圾.
    严格交接班制度,维护好公共财物,做到"上交下清".发现情况或在岗未执行门卫制度而造成校园或宿舍区混乱,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和责任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到开除.
    按时开关大门,及时清理路障.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安全检查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安全检查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条 安全检查工作是保卫处在上级公安保卫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授权的情况下,对学校的要害部门,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和院内行政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除学校领导组织实施的外,均由保卫处派工作人员实施,任何人不得以安全检查之名义,进入非行政和业务辖区进行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保卫部门实施的安全检查应给予支持,协助;对于保卫组织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建议,改正意见应重视,并按要求给予解决.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保卫部门在实施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要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或请专家复检,但不得不签字或拒不执行.
    第六条 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所提隐患尽量做到准确,解决办法尽量合理,每次检查都要记录.工作人员对被检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严格保密.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利对学校各行政单位的"三落实"及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询问查阅工作记录,实地考查.各单位不得以保密,机房重地等理由拒绝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对于违反此条例规定者,根据《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奖罚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对我校用电安全作些规定.
    第二条 不得在装有电表的单位和宿舍内装未经电表和保险装置的线路.
    第三条 不得在电表上采取各种手段偷电和声音使用保险(如以大代小,以钢丝,铁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四条 不得使用未审核批准使用的公用电炉和私人使用电炉(包括电热杯,水煮器等).
    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按下列各条从严处理:
    (一)第一次查获处以扣款100元,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扣款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扣款1000元,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二)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处级以上干部处以扣款200元,降一级工资,撤销职务.
    (三)动力部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第一项规定罚款档次加处两倍罚款,降一级工资,行政处分按第一项执行.
    (四)学生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查获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查获处以行政留校察看处分;
    (五)凡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者,报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用电安全检查者,教职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检查人员者,属教职工则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者,除按相关法律处罚外,属教职工则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直到开除处分,学生给予行政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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