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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学习辅导材料
    尊敬的纳税人: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主要有:
    (一)第八条,规定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式确定;
    (二)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三)第十六条,规定了{被屏蔽}的程序;
    (四)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规范了纳税人发票使用行为.主要有:
    (一)第十六条,明确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
    (二)第二十二条,发票开具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定为"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加大了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有:
    (一)第二十二条,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四)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我们对修订前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并制作了修订前后对照表,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修订后《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号)
    修改说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无变化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增加了"缴销发票",使发票管理的内容更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无变化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规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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