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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煤〔2009〕128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等有关规定,拟于7、8、9月份组织开展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分类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按期完成所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

    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生产、基建、技术改造)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审核的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将辖区煤矿鉴定结果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局(联系电话:67176805,电子信箱:zmaqc@163.com)。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全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并将全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集中审查后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管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并按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煤炭局;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必须先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要求,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

    2.开采深度已达到相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

    五、严格落实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没有按照郑煤〔2008〕194号文要求与市局签订瓦斯等级鉴定协议,以及未聘请有国家级资质单位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聘请有国家资质的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按要求与市局签订瓦斯等级鉴定协议。

    六、严格资料上报工作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上报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表;

    (四)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点分布图;

    (六)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七)矿井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八)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九)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十)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十一)瓦斯抽放月报表;

    (十二)突出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78条的规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卡片资料。

     

    附件: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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