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2010〕137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等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分类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按期完成所辖区域没有兼并重组任务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
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没有兼并重组任务的各类煤矿(生产、基建、技术改造)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迅速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审核的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并将辖区煤矿鉴定结果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局(联系电话:67176805,电子信箱:zmaqc@163.com)。市煤炭局对全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并将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集中审查后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审批。
四、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管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并按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煤炭局;在鉴定未完成前,必须先按照国家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管理要求,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
2.开采深度已达到相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五、做好资料上报工作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上报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表;
(四)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点分布图;
(六)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七)矿井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八)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九)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十)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十一)瓦斯抽放月报表;
(十二)突出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78条的规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卡片资料。
附件:201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