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低速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低速汽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低速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4.1款,第3.2.4.2款和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4.1.1款和第4.3.1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第五条 低速汽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低速汽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低速汽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低速汽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低速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申请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低速汽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低速汽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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