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餐厅场地租赁契约
立约人: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为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兹经双方议定订本租赁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约定条款如后,以望遵守:
租赁物
租赁物如下:
甲方提供所属餐厅空间(如附图所标示虚线内区域,面穊1786平方公尺(约540坪),高雄市三民区九如一路720号B1餐
厅)租赁予乙方从事餐饮服务(餐厅后门之卸货平台回车剑不属本案租赁范围,除提供乙方物品卸货外不得任意 用,但乙方应负回车区环境清洁维护责任).
以上区域日后,若因甲方政策变更,致其面积及地点变
动者,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租金则按变动比例调整之.
二,租赁期间
(一)本契约租赁期间为订约日起3年(自民国100年8月1
日起至民国103年7月31日止).
(二)乙方应於订约日起算3个月内,办妥相关事项并閊始营业.乙方若延迟营业,甲方得依契约第16
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惟若延迟营业原因系可归责
於甲方之事由,则其延迟之日数得以扣除.
(三)如下期契约如无法於契约到期前顺利决标,经双
方协商后,原契约期限得视实际状况延长之,每次3个朊,最多以2次为限.
(四)乙方於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定期评鉴有10次(含) 上列为甲等者,於本契约届满前,经甲方同意,并重抖议定租金,双方得以2年为期续约1次,续约期满后不册续约.如议价不成,由甲方收回重新招标,乙方不得畊议
(五)租期届满时,除有续约外,本契约效力当然终止
,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即应办理迁让返还租赁物,
并不得主张默示更新.
三,整备期间
(一)本契约自订约日起算,最长3个月,为乙方之整傊期间.乙方应於此期间内完成营业场所装潢,整理或辊妥营业前准备相关事项并开始营业.
(二)整备期间之租金,第1个月免收,第2,3个月以每
月租金1/3缴交.乙方逾整备期间,延迟营业者,租金以
全额计算缴交.但若延迟营业原因系可归责於甲方之事
由者,则其延迟之日数得以扣除.
(三)如依现况营业不需整备,租金以全额计算缴交.
(四)整备期间如有任何营业行为者,视为已营业,租
金以全额计算缴交.但如为服务观众而经甲方请求者,
不在此限.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之给付
(一)本契约租金总额计新台币
元整.乙方应按月给付甲方租金新台币 元整.
(二)乙方缴付租金时间及方式,由乙方每月5日前得游择以现金或以甲方为受款人之金融机构所签发即期本祊或支票,或汇入甲方所指定之帐户内.
(三)本契约任一方均得因出租面积增减而要求调整租
金,并於下一期缴付租金时检讨租金差额后,予以补缴
或扣抵计算.
五,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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