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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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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触犯「刑法」事例解析
    一,台商可能触犯的事例
    问:台商如违反大陆法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何刑事责任
    答: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本身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反不正常竞争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实践中,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事例时有所闻,虚假广告对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1997年新刑法第 222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的犯罪主体,不但包括广告主,也包括广告经营者,还包括广告发布者,这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广,与广告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特别是规定广告发布者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有利於制止″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
    问:卖买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证照或文件,也有刑事责任吗
    答: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国家外贸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定,是维护外贸秩序,打击走私活动所必要.另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国家对一些特殊产品,如卫生医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产品,保证质量和安全不可缺少的管理.大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买卖这些有关证照或文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而从事商业活动,就是非法经营,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1997年新刑法第 225条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要受刑事处罚吗
    答: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大陆在1989年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其中规定,对应报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应报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1979年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查该187条规定的是玩忽职守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人员,并不全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外贸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负责人员或职工等.另外,该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罪,而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因此,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不能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因此,在新刑法条订时,专门增加了逃避商检验罪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已经不限於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类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过失未商检的不构成此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商品检验将进口商品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而擅且出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包括逃避商品检验的商品数量较大,或者因未经检验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较大损害,损伤,以及造成严重污染等,依1997年新刑法第 230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台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有何刑事责任
    答:"劳动管理法规″的含义,包括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还应当包括有关劳动管理的部门规章等.如果违反了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的任何一项,并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大陆劳动法第36条,38条,39条和41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这些规定,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强迫职工进行超法定时间的劳动.
    如以限制人自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例如采取禁闭,封锁等方式,限制职工的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或将职工关在厂房中,并锁起厂房大门,在一段时间内,不许职工外出,强迫职工进行劳动,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例如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迫职工进行劳动;因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而导致职工的健康受到损害的;因封锁厂房,导致出现险情时职工无法逃出或者进行自救,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等等,依新刑法第 244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公司的管理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雇用他人劳动的私营企业的老板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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