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本《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名单见《2009年(第八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吉林省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软件企业2009年软件产业统计年报数据收集汇总审核后于2010年3月1日前报送到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2.软件统计月报:
(1)吉林省内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9日前将软件进口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3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月后12日前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统计月报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邮寄报送均可).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3)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长春市建设街199号中小企业大厦1306室 邮编:130051;联系人:张宝国 电话及传真:0431-87075047;手机:,E-mail:@JL165.COM.
五,本《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全国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地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七,本《软件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电软统
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1)主营业务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
年后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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