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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
    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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