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郑铁学院学〔2007〕78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处分目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学生,维护校园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四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 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者;
3. 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罢课和示威者;
4. 私自结社,私自组织同乡会者;
5. 组织出版非法刊物者;
6. 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
7. 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
8. 在校内进行宗教宣传活动,不听劝告者.
第七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损坏公共财产,盗窃,骗取和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
1. 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损坏程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 故意破坏公共财产,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 盗窃,诈骗,冒领他人存款和钱物,视数额,情节,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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