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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sophie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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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有关专门著作条文规定
    98年5月26日校务会议通过
    项目
    依据条文
    条件及相关规定
    以专门著作送审教师资格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一,专门著作须符合条件:
    (一)有送审人个人之原创性,且非以整理,增删,组合 或编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编著或其他非学术性著作送审.
    (二)於其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前五年内出版公开发行之专书,或於国内外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含具正式审查程序,并得公开及利用之电子期刊),或经前开刊物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或在国内外具有正式审查程序研讨会发表且集结成册出版公开发行(含以光碟发行)之著作.但送审教师自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前五年内曾怀孕或生产者,得申请以其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前七年内之著作送审.
    (三)以外文撰写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国内无法觅得相 关领域内通晓该外文之审查人选时,本校得要求该著作全文翻译为中文或英文.
    (四)以二种以上著作送审者,自行择定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其属系列之相关研究者,得合并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并应非为曾以其为代表著作送审者.
    二,代表著作须符合条件:
    (一)与送审人任教科目性质相关.
    (二)非为学位论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该学位论文送审或属学位论文延续性研究者,送审人应主动提出说明,经专业审查认定代表著作具相当程度创新者,不在此限.
    (三)代表著作系数人合著者,仅得由其中一人送审;送审时,送审人以外他人须放弃以该著作作为代表著作送审之权利.送审人应以书面具体说明其参与部分,并由合著人签章证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送审人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缴交合著人签章证明.
    2.送审人为第一作者或送审人为通信 (讯) 作者,免缴交其国外合著人签章证明部分.
    (四)本次送审代表著作与前次送审代表著作内容近似者,送审时,应检附前次送审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异同对照.
    (五)持国内外学术或专业刊物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送审者,其代表著作应自该刊物出具接受证明所载日期起一年内发表,并自发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该专门著作送交本校查核并存档.其因不可归责於送审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内发表者,应检附该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向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申请展延,并以该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内为限.经评审通过展延者,应於一年期限届满前,报部备查.
    (六)以学位送审助理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得以其取得学位之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技术报告替代专门著作.
    三,参考资料:送审人自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至本次申请升等期间,所有个人在专业或学术上之成果,得载明於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作为送审之参考资料.
    以作品及成就证明代替专门著作送审教师资格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第十八条
    一,应符合条件:艺术类科教师
    二,类科范围:包括美术,音乐,舞蹈,民俗艺术,戏剧,电影及设计.
    三,各范围送审作品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送审作品须符合「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之「送审时间」规定:「於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前五年内」完成之作品.但送审教师於上开送审时间内曾怀孕或生产者,得申请以其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前七年内之作品送审.
    (二)如系数人合作完成之作品,应附书面具体说明其参与部分,并由其他合作者签章证明之.
    (三)送审作品应附整体作品之创作或展演报告,送审如通过,送审人应将创作或展演报告正式出版.创作或展演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创作或展演理念.
    2.学理基础.
    3.内容形式.
    4.方法技巧(得含创作过程).
    (四)送审作品经审查未通过者,须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审.
    (五)送审教授资格者并应提出学术理论研究之具体成果.
    (六)送审作品及有关资料除原作外,均须各一式四份.送审时得缴交之补充资料包括:所举办个展之专辑或光碟,公私立美术及展演机构之展出资料,典藏或得奖证明;实际应用,制造单位或智慧财产权之相关证明;并提供具有系统创作思想体系之相关论述.
    (七)另多媒体设计须缴交原作作品之拷贝(可播放之影片,电脑程式,电脑档案等)及充分之图说(作品内容,安装,操作等必要说明)与播放所需之解码器,外挂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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