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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硅字(2003)第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院与各系,各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委托一名副院长为全校防火工作总负责人,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条 各系,各部门确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论;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能力;
    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处应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校卫队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系,各部门应当选派一至两名人员加入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凡有电工,焊接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的部门,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上岗制度.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互"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的消防素质.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二条 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学校有关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迅联系时,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三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禁止不通过电工部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校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第十四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格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五条 校内禁烟工区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禁烟区的划定由各部门报请保卫处审批确定.
    禁烟区,高层建筑内和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在校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在购买和使用前,应报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十七条 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物品,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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