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单位报表填报手册
朝阳区统计局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同机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总说明
为统一规范规模以下单位调查,掌握规模以下单位的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填报手册.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市统计局标准,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下的单位.规模以下单位应严格遵循独立核算法人原则和经营地统计原则.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的表式为季度报表.即《规模以下单位主要指标》(朝统临调1表).
(三)填报方法:
所有填报单位都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
(四)填报要求:
1,《规模以下单位主要指标》表中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2,本报表制度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贯彻执行.
3,调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复写,复印,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上报各级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
4,调查表中只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不需填"0".
5,如有以外币计算的价值量指标,要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6,为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7,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制定的其他统计调查任务.
二,调查表式
三,规模以下单位主要指标解释
现价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第三,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的,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企业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生产活动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总额包括批发额和零售额两部分,其中批发额按销售地区划分为市外批发额和出口额.零售额按销售对象划分为居民的零售额和对社会集团的零售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金额;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金额,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出的商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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