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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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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陈泽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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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很差,因为上述司法人员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否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被告人难以证明的.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难以确定证据的收集是否非法,特别是当审判人员做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时,即使非法收集,也会被采信,有效的证据必须建立在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或证人翻供被问及原因时,被告人和证人往往只能说原来的供述是被迫提供的,这对审判人员接着会要求被告或证人提供"逼迫"的证据,如无法证明,审判人员会以公诉人提出的由侦查人员讯问的被告人原来的供述笔录做为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被侦查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此时并不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上没有明显的伤残现象,是无法证明的.
    (2)《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以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公诉人只拿着"书面的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就无法询问,质证,并查实.所以,即使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以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以暴力取证获取了证人证言,法庭还是无法证实,侦查人员的侦查过程中有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因为无法核实证人的证言,如果证人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诱导作证,那被告人的处境就更处于劣势了.
    5,侦查取证中的监督缺位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能与其见面,律师和负有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所知,而遭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法庭上以曾遭到刑讯逼供当场翻供,但也很难加以证明,审判机关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做供述是合法有效的,从而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判决.这在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6,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也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掘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还有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之所以被否定,是因为它可能会使无罪的人受到不应该的惩罚. 而对于那些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来说,他们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还拒不交待,对于这种人进行刑讯逼供是安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这种思想完全忽视了即使是犯罪分子也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问话固然应该如实回答,但如果其"拒不交待"或"不如实交待"那么只能作为其认罪态度不好,在审判量刑时给予考虑.如果此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话,这不但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更严重的是它将动摇法律赖以生存的规范性基础,使他们对国家的权威产生动摇;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都不按法办事,又谈何让人民群众去自觉遵守国家制度的法律规范呢
    7,现实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无形中形成了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在司法实践中, 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主要是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人员.这其中固然有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个人能力素质低下,品行恶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公安工作特别是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成为刑讯逼供犯罪的诱因.
    (1)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工作中,刑事警察的工作是繁重的,也是危险性最高的.某些基层刑警中队常年战斗在刑侦工作的第一线,但是由于地方财政,编制等诸多问题,往往几名刑警就是一个中队,却负责一个区域的刑事侦查工作,其工作的难度和艰辛可想而知,长期的工作压力使一些刑警不自觉的将情绪带到工作中去.为求对案件的快侦快破,却以简单粗暴的以刑讯逼供代替耐心细致调查,勘查工作,以便尽快的结束案件,减轻自身的工作压力.
    (2)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经费问题,近年来,在公安工作显示得尤为突出,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严重缺乏刑侦工作所必备的工具,仪器等器材,民警办案差旅费用长期得不到解决,由于严重缺乏办案经费,使得一些案件的侦破工作难以有效的运行,于是刑讯逼供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的收集,就成为"经济实惠"的办法.
    (3)片面追求"破案率"问题.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片面强调追求高破案率,而不顾当地刑侦工作现状,接连不断开展如"春季攻势","夏季严打","百日会战","命案攻坚"等破案竞赛,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竞争意识,在短期内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破获了一大批沉积已久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的连续破获,但是常年不问断进行这样的破案竞赛,使得民警的身心极度的紧张疲惫, 为了追求高破案率,争先夺冠,完成上级的既定目标,在审讯过程,也极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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