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后勤[2005]10号
关于印发《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馆,所),机关处(部,室):
我校《关于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2月8日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及《关于市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3]12号)的部署,为加快建立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新体制,现就我校为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天津市的统一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我校开始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为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是,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列入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属于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且自1999年6月30日以来签订并完成企业(本人)年度承包任务的校办经济实体的人员.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按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发放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本年7月1日至转年6月30日)内不变.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根据津政发[2003]12号文件规定,2003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30%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全额负担,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由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月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存,专户存储,属于"新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至退休之日止.新参加工作人员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个人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六,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新参加工作人员"发放补充公积金后,不再由学校解决住房,也不再享受校内发放的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在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相应待遇,按学校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后勤处根据市住房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负责有关的政策咨询,根据人事处和财务处提供的有关数据,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情况计入职工住房档案,按时填报市住房委员会下发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年度报表》.
2,人事处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负责将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财务处,并按月向财务处下达"新参加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通知单.
3,财务处根据人事处下达的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负责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转移和集中封存手续,并负责有关帐务的核算,管理及与银行对帐等工作.
八,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重要举措,涉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同时根据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引进人才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的管理工作.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