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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
    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以下简称驻厂检疫监督组.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自治县)设立的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重庆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cqvs.cn)"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按照统一标志,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五统一"的具体建设要求见附录1.
    第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
    办公室应设在屠宰企业的办公楼,具体承担组织管理,工作衔接,案件办理,检疫记录统计与保存,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开出检疫证明的存根保存等工作.
    入厂检疫室应设在生猪入厂大门处,并配套值班休息设施,具体承担入厂检疫报验,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
    同步检疫准备室与旋毛虫检疫室应毗邻设在屠宰车间内,具体承担同步检疫工作,包括同步检疫人员更衣,出具检疫证明,检疫工具存放与消毒,旋毛虫样品的检验,并可开展其他快速检疫检测工作.
    第六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设置管理,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四大类工作岗位.管理,宰后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岗位作息时间与屠宰厂生产时间同步.宰前检疫岗位包括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等岗位,应24小时值班.
    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与屠宰厂生产规模相适应.驻厂检疫监督组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见附录2.
    第七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检疫和监督执法资格证书,上岗时应佩戴资格证胸牌.
    第八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将与检疫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
    第九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准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下班应有签到登记.
    第十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检疫监督环节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规范填写,每月1~2日将上月检疫监督数据统计后上报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 入厂检疫应对入厂生猪逐车进行登记,填写《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并回收检疫证明.回收的检疫证明应按时间段分包保存,每包内顺序与记录表登记顺序一致.时间段长短依日屠宰量而定,原则上在1~7日区间.待宰巡回检疫应填写《生猪待宰巡回检疫记录表》.
    第十二条 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发现需要急宰的生猪,应填写生猪急宰通知单.生猪急宰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
    生猪急宰检疫应填写《生猪急宰检疫记录表》.
    第十三条 同步检疫应填写《生猪同步检疫记录表》,同步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生猪胴体应加盖肉检验讫滚花印章,位置在1/2胴体脊柱侧1/3部分的中央,印迹颜色为蓝色印水均应使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经分割加工并包装后出厂的猪肉产品和其他生猪产品,应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包装标志.
    第十四条 检疫发现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不合格的胴体还应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印迹为红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
    无害化处理后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备齐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主动开展以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一)生猪入厂的证物监督检查;
    (二)每月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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