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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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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 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家庭;
    3.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 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 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 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前,县级联社应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附件1),并为县级教育局开立"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管理中心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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