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的,翔实的统计依据,我部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造业制度).
(二)实施范围: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业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
(三)统计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同时须上报本地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报表.
2. 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3.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
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但上报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报表中
必须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统计年报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和重点企业集团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后,将基层表,汇总表以及企业数据库文件等,于年后3月20日前,一并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统计月报上报时间:"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和"重点产品产销存月报"在月后3日前,"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在月后11日前,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五)本《制造业制度》是我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制造业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填写,按时报送.各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六)本《制造业制度》,由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电制统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
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各企业集团
年后3月20日磁介质
5
电制统企2表
主要经济指标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电制统企5表
主要产品产销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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