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文件
川卫办发〔2011〕48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
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及相关条件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②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③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④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⑤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在最低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11〕28号和川卫办发〔2011〕359号)。
(6)定期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符合《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96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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