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政字〔2010〕35号
多伦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多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对《多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经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多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合发〔2008〕1号)要求,并结合锡盟卫生局对《锡林郭勒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锡卫发〔2008〕58号)补充修改后制定的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把方便农民,确保农民受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用较低的费用为农民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确保扩大农民受益面的原则;坚持政策的连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政府负责指导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原则;坚持同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扶贫,红会和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资助贫困农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原则.
二,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县及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由县卫生局管理.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县合管办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业务.
3,工作经费.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县合管办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各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3万元.经费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宣传教育,网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范围
县内凡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农村婴幼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进城的农民可到原居住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费.从2011年开始农民个人每年缴费30元.持有证件的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补助.按照《锡林郭勒盟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要求,从2010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