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宣传资料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
2009年6月
目 录
1,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3)
2,安徽省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图…………………………………(6)
3,安徽省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8)
4,安徽省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偿还流程图……(9)
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要求,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安徽省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本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学生为孤儿的,应选择近亲属或者其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实在不能提供共同借款人的,须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据的明,经县资助中证心书面请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也可申请贷款.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为1000-6000元之间的整数,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
(五)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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