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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师教〔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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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考试工作,组织命题,培训监考,使各类考务人员明确职责,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考试纪律,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四、各学院在组织人员监考时,提倡采取不同专业(或不同系)的监考人员进行交叉监考。

    五、监考人员的数量,应按下列比例组织: 每间教室80人以下考试指派2人监考, 80-120人考试指派3 人监考,120人以上至少4人监考。(开卷考试按上述比例递减1人)

    六、学院应按教务处通知的要求,指派监考教师参加全校性公共课程的监考工作。

    七、后勤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考试安排后,要提前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按时打开考场教室的门,考务班车按时接送,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八、继续推行免监考制度的实施,树立学生诚信自律的良好风尚。免监考制度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共同制定(见附件6)。

    第四章 考场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二、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弃考或提前交卷论处;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由监考人员陪同。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者,作旷考处理。

    四、开考后考生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外,其他关于试题的问题一律不得提问。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旁窥、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作弊处理;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需独立完成考试,不得相互抄袭、互相讨论或请他人代答试卷,否则以作弊论处。

    五、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六、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试卷(计算机考试盘)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该课程考试作零分计。

    七、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清理布置考场,重点要做好清场工作,做到课桌面、桌内、座椅均不得有杂物,安排学生按学号秩序就坐,座位排列要求:纵列对齐,列间隔位,学生进场后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要求就座。

    二、在考试之前,要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按时发放试卷。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三、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监考时不准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四);对学生作弊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监考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试结束时,要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好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六、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考工作,对各个考场的考风考纪进行流动检查,对学生违纪及监考人员失职造成后果者,会同学工处、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一、对违反考场纪律(不构成作弊行为),经警告仍坚持错误行为者,按违纪处理,成绩记录填写“违纪”,并以零分计。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

    (一)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

    (二)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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