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市政政管理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窗口电话:4272909
序 号 | 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 | 类别 | 办理 程序 | 申报条件材料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窗口权限 | 收费 标准 |
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申请→受理→_ 审查勘察→_ 发证 | 一、申报条件: (一)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2.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份, 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与供气企业签定的供应合同; 4.验资报告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 5.企业从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 6.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事故抢险预案(预案必须写明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9.设区城市燃气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监督意见书》; 10.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现有城市燃气企业改建、扩建的,参照执行。 (二)现有城市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与供气企业签定的供应合同; 3.企业从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 4.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事故抢险预案(预案必须写明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6.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7.设区城市燃气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监督意见书》; 8.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9.上一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 10.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下设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 2.供应站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1张(粘贴在A4纸上); 4.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代表、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继续教育)证; 6.供应站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安全生产培训(继续教育)证和身份证明; 7.供应站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教育)证和身份证明; 8.燃气企业制定的供应站点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9.供应站点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10.燃气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监督意见书》; 11.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 10 |
| 免费 |
二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__ 审查及勘察→__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申报材料: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二) 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其所属燃气设施的,还需提供: 1.燃气设施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燃气设施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燃气设施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文件; 4.燃气设施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燃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5.初步设计图及初设审查批复文件; 6.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文件; 7.拆除、改动、迁移、改造的组织设计方案; 8.工程建设资金、改动费用资金落实证明; 9.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0.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其它企业或组织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已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所属燃气设施的,须提供: 1.燃气企业同意改动其所属燃气设施的书面材料(原件); 2.燃气企业与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原件); 3.建设单位(其它企业、组织)或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商定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 4.改动设施后确保用户供气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 5.建设单位(其它企业、组织)承担燃气设施改动一切费用的承诺书(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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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 |
三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受理→__ 审查→__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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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__ 审查→__ 审批 | 一、 申报条件: (一)工程施工需要; (二)设备维修需要。 二、申报材料: (一)《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3份); (二)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原件); (三)有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原件); (四)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 10 |
| 不收费 |
五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 →受理 →审核→勘查 →审批→施工监督
| 一、申报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表》(3份); (二)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专业规划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五)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预沉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工业废水排水许可15天,生活废水排水许可10天 |
| 不收费 |
六 |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受理 →审查和勘察 →审批 →缴费、发证
| 一、申报条件: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并经市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审批; (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申报材料: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3份);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2.占道平面图 3.占用计划和占用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 3.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4.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5.施工计划 6.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7 |
|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主干道经营性占道__ 19元/㎡.月 主干道建筑占道___ 10元/㎡.月 主干道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4元/㎡.月 次干道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4元/㎡.月 次干道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7元/㎡.月 次干道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1元/㎡.月 支路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0元/㎡.月 支路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5元/㎡.月 支路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7元/㎡.月 街巷路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5元/㎡.月 街巷路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2元/㎡.月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m2.月 2、水泥路面(次干道)580元/m2.月 3、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m2.月 4、彩色沥青路面(改性)980元/m2.月 5、沥青路面(主干道) 650元/m2.月 6、沥青路面(次、支路) 480元/m2.月 7、三合土路面_ 280元/m2.月 8、阶砖人行道230元/m2.月 9、石料人行道_ 650元/m2.月 10、广场砖_ 600元/m2.月 11、彩砖人行道_ 450元/m2.月 12、水泥人行道_ 280元/m2.月 13、水泥路沿石180元/m2.月 14、石料路沿石_ 320元/m2.月 15、水泥路平石_ 280元/m2.月 16、石料路平石_ 500元/m2.月 17、回填土150元/m3.月 18、回填沙、石混合料300元/m2.月 19、土方清运(路沿石、透水砖) 95元/m3.月 20、人行道透水砖_ 500元/m2.月 |
七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 →勘察 →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有安全评估报告; (五)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有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二、申报材料: (一)《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申请表》(3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五)安全评估报告; (六)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七)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八)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7 |
| 不收费 |
八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 一、 申报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有安全评估报告; (五)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二、申报材料: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表》(3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五)安全评估报告; (六)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七)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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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九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审查→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二)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三)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 二、申报材料: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3份); (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四)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提供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5 |
| 不收费 |
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___ 审核→_ 审批 | 一、 申报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的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8、管理、技术、作业人员计划清单。 (二)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三)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等)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5.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6.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7.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9.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10.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11.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12.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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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十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勘察和审核 →审批→收费→发证 | 、申报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申报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3份); (二)建筑垃圾排放的,须提供: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施工红线图; 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 3.工程图纸: ①新建工程: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注:有地下室的提供地下室结构图,如底板配筋、底板基础梁配筋、底板承台大样、建筑剖面图等); ② 装修工程:装修总说明、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各房大样图; ③ 道路工程:道路平面图、纵断面图; 4.与取得《来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5.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合同); 注: (1) 如工程图纸第②项材料未得,可先以设计红线图、每栋楼的审图单和中标通知书代替,之后补交。 (2)加层:所加楼层平面图,如各楼层相同,只取一份。 (3)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应该取得《来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 (三)建筑垃圾运输,须提供: 1.交验车辆行驶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交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建筑垃圾消纳,须提供: 1、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2、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以受纳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标识图;3、配备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4、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5、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6、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注: (1)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申请需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 (2)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申请需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3)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 10 |
| 1、建筑垃圾处置费5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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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受理→审查→审批 | 一、 申报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三)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二、申报材料: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书面申请报告;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23 |
| 不收费 |
十三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勘查→审核→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四)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书; (六)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报材料: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3份); (二)设置地点示意图一份; (三)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申请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相关证明。); (四)提交广告设置前的现状环境的彩照(整体及局部照片各一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五)场地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租赁合同等); (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宣传、气象、规划、建设、公安、园林等部门)的意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临时性广告设置3个工作日、门店招牌设置5个工作日 |
| 不收费 |
十四 | 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勘查→审核→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拆除环卫设施行为是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 (三)环卫设施的拆除必须遵循“先建后拆”或“拆一还一”的原则。 二、申报材料: (一)《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表》(3份); (二)回建计划和措施; (三)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总平面图; (五)拆除的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意见; (六)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设计图及工程概算; (七)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 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 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10 |
| 不收费 |
十五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勘查→审核→审批 | 1、 申报条件: (一)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等地点进行设置;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合法使用设置场地的证明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地效果图2份(规格长15㎝×宽10㎝),位置示意图2份(规格长11㎝×宽10㎝)结构图2份; (三)广告牌设置安全责任保证书1份; (四)广告牌设置特许经营权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或工商局所发名称预审核证明); (五)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经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七)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资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八)租赁建(构)筑物设置的,提交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10 |
| 广告设置费: 板式、立柱、电子 1.一类道路 30元/㎡·年; 2.二类道路 20元/㎡·年; 3.其他道路 10元/㎡·年。 路灯杆类箱广告 1.一类道路 200元/杆·年; 2.二类道路 150元/杆·年; 3.其他道路 100元/杆·年。 |
十六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_ 勘查→_ 审核→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影响市政道路、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妨碍正常交通; (四)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五)有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 一、 申报材料: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申请表》(3份); (二)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 (三)安装招牌、广告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证》;; (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10 |
|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主干道经营性占道__ 19元/㎡.月 主干道建筑占道___ 10元/㎡.月 主干道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4元/㎡.月 次干道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4元/㎡.月 次干道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7元/㎡.月 次干道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1元/㎡.月 支路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10元/㎡.月 支路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5元/㎡.月 支路非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7元/㎡.月 街巷路经营性占道_____________ 5元/㎡.月 街巷路建筑占道_____________ 2元/㎡.月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m2.月 2、水泥路面(次干道)580元/m2.月 3、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m2.月 4、彩色沥青路面(改性)980元/m2.月 5、沥青路面(主干道) 650元/m2.月 6、沥青路面(次、支路) 480元/m2.月 7、三合土路面_ 280元/m2.月 8、阶砖人行道230元/m2.月 9、石料人行道_ 650元/m2.月 10、广场砖_ 600元/m2.月 11、彩砖人行道_ 450元/m2.月 12、水泥人行道_ 280元/m2.月 13、水泥路沿石180元/m2.月 14、石料路沿石_ 320元/m2.月 15、水泥路平石_ 280元/m2.月 16、石料路平石_ 500元/m2.月 17、回填土150元/m3.月 18、回填沙、石混合料300元/m2.月 19、土方清运(路沿石、透水砖) 95元/m3.月 20、人行道透水砖_ 500元/m2.月 |
十七 | 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_ 勘查→_ 审核→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文件或相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八)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十)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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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十八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 受理→_ 勘查→_ 审核→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一、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7、其它相关文件或相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8、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9、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 7 |
| 1.砍伐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_ 15元/厘米;11-20厘米__ 20元/厘米; 21-30厘米__ 25元/厘米;31-40厘米__ 30元/厘米; 41-50厘米__ 35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__ 40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2.移植、损伤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_ 50元/株;11-20厘米__ 150元/株; 21-30厘米__ 250元/株;31-40厘米__ 450元/株; 41-50厘米__ 650元/株;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__ 800元/株;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元/株; 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灌木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绿篱、花篱_ 50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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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__ 审查→_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二、二、申报材料 (一)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审定的施工红线图(复印件); 7.挖掘、占用道路、人行道许可证(复印件); 8.其它相关文件或相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9.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二)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3.园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决定书 (复印件); 4.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三)死树、危树及其它缘由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 砍伐7天,修剪3天 |
| 1.砍伐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_ 15元/厘米; 11-20厘米__ 20元/厘米; 21-30厘米__ 25元/厘米; 31-40厘米__ 30元/厘米; 41-50厘米__ 35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__ 40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2.移植、损伤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_ 50元/株; 11-20厘米__ 150元/株; 21-30厘米__ 250元/株; 31-40厘米__ 450元/株; 41-50厘米__ 650元/株;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__ 800元/株;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元/株; 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灌木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绿篱、花篱_ 50元/米 草坪、地被植物_ 20元/平方米 花朵_ 1元/朵; 盆花按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3.临时占用绿地费:__ 1元/天。 4.园林设施损害费:__ 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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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___ 受理→____ 勘察→___ 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一级企业资质的审批条件: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条件: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条件: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 10 |
| 不收费 |
二十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许可 | 申请→受理 →勘察和审核→审批 | 一、申报条件: (一)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 (三)不能严重影响公众生活秩序; (四)不能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造成危害。 二、申报材料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材料为: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7.其它相关文件或相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二)其它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的申请材料为: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原件); 2.其它相关文件或相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 10 |
| 1元/天.㎡ |
二十二 | 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 非 行 政 许 可 | 受理→勘查→审核→审批 | 1、 申报条件: (一)发生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 (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 (三)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四)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 2、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出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的情况报告; (三)造成停止供水的程度、停止供水的时间的报告; (四)恢复正常出水的措施; (五)恢复正常供水前的保障措施。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 排污费缓缴审批:4日,排污费减缴、免缴审批:23个工作日 |
| 不收费 |
二十三 | 厂(矿)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审核(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公布,第104号修正)) | 非 行 政 许 可 | 受理→勘查→审核→审批 | 1、 申报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2、 申报材料: (一)《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申请表》(3份) (二)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图;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备案表; (五)确保维护维修和运行的设备、仪器明细表。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10 |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