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08〕8号
关于评选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各普通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开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评选表彰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17个省辖市和2008年有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各市,各普通高校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本次评选设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三项.对连续三年获得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可申报评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对普通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和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各普通高校,各市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按照分配名额由所在单位等额推荐候选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市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依据《安徽省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教秘学〔2006〕
43号,见附件1)考核,其中以下八条为必备条件(属评估标准中对应项的指标,均须得满分),任一项不达标准,不得被评为先进:
1,本市自评得分90分以上(不含工作特色分,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自评得分表,见附件2);
2,设置专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人以上;
3,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上;
4,已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运转正常并满足学生网上求职需要;
5,已建立完整的回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和回到本市并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数据库;
6,有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跟踪服务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毕业生失业登记,困难毕业生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
7,已出台贯彻皖办发〔2006〕2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8,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创新政策和举措.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在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1,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中,出现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中违规收费的.
(二)高校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依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学〔2006〕6号,见附件3)考核,其中以下八条为必备条件(属评估标准中对应项的指标,均须得满分),任一项不达标准,不得被评为先进:
1,截止2008年11月底,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8%以上;
2,本校自评得分90分以上(不含工作特色加分,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自评得分表,见附件4);
3,设置专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
4,校本部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与当年毕业生人数的比例达到1:500以上;
5,当年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实际投入达到当年学费总额的1%以上;
6,有符合开展毕业生就业各类招聘活动条件的招聘场所;
7,已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运转正常并能满足学生网上求职包括远程面试的需要;
8,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已实施就业状况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培养方案等挂钩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在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1,以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等任何形式要求学生提供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等材料的;
2,就业率数据经审核不实的;
3,毕业生就业包括文明离校工作中出现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4,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中违规收费的.
(三)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必须达到先进集体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连续三年获得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四)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情系毕业生,任劳任怨,乐于奉献,实绩突出;
2,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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