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
重要提示
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18日《关于同意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6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目 录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