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青价费〔2011〕4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鲁价费发[2000]292号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0]362号)同时废止.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税务师事务 收费标准 转发 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 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价费发[2010]25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7]176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税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一: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