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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力求结合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时,所在学科应组成以指导教授(博士生导师)为主的3人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安排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在进站二个月内,拟定出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表》,由指导小组和流动站站长审查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流动站每年组织到站博士后,在本专业范围内做一次关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情况登记表》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其成果的所有权归新疆农业大学所有.
    第五章 站籍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站要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并以此做为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工作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课题需要或考核基本合格,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由本人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指导小组,流动站站长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休假半年以上,学校将劝其退站.
    第六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连续计算工龄;
    (二)不低于副教授最低档的同类人员职务工资;
    (三)各种福利待遇;
    (四)生活补贴;
    (五)岗位绩效津贴(按《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兑现);
    (六)工作期间考核合格,可正常晋升工资;
    (七)学校提供住房一套;
    (八)在站期间可按国家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申请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待遇范围
    (一)我校正式职工做博士后的,所有工资及待遇(不含学院待遇)均由学校解决;
    (二)非本校职工做博士后的,在站期间占流动站所在学院的编制,除学校负担博士后的工资(博士后国家资助经费担负)和一套住房外,流动站及学院补齐其余所享受待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待遇来源:
    (一)博士后管委会下拨的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提供的博士后经费;
    (三)由博士后申请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拨的博士后科学基金;
    (四)科研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机构及经费管理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博士后研究经费由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两部分组成.
    (一)日常经费
    1.生活费用:工资,生活补贴,岗位绩效津贴,探亲费等;
    2.科研费用: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试剂的采购费,科研考察费,办公用品费等.
    (二)博士后科学基金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获得的一次性科研工作补助费,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审批手续
    (一)生活费用由人事处审批;
    (二)科研费用由指导小组组长签字,人事处审批后报销(购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三)科学基金经指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销.
    第八章 期满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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