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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便民查询的个人所得税查询增加登陆密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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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便民查询的个人所得税查询增加登陆密码的通知
    为满足纳税人日益重视的知情权,拓宽纳税服务方式,市地税局于2008年9月1日开始提供便民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可以方便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查询,纳税户涉税查询,税管员查询,车船完税查询,其中个人所得税查询,纳税人凭个人身份资料及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号码,可以查询本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为尊重纳税人隐私权,市地税局于今年12月对个人所得税查询进行全面升级,升级后,该查询增加了登录环节的密码校验功能,系统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最后8位,在登录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修改后使用新的密码才能登录;如果密码丢失或遗忘,本人可以凭第二代身份证到各税务分局重置密码,前台人员核对您身份后,将重置密码为默认密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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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缴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010年1月份为200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间,请相关纳税人知照.
    ●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请相关纳税人知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精神,2010年元旦放假安排如下: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 2010年1月份各地方税(费)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20日,请广大纳税人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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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速 递
    城区地税简报
    2009年12月30日 第83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编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审核补录工作的通知
    ——有效通讯地址是纳税人收到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关键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又将开始.由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的涉税信息内容完全来自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因此,为了让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一张涉税信息完整,准确,且由省地税局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进行如下修改与补充:
    一,扣缴义务人未进行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或虽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进行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的补录.
    二,已登记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通讯地址等)不完整或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如纳税人更换第二代身份证,任职单位变化,通讯地址变更等,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提醒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修改.
    尤其要注重对通讯地址的审核.一是对于纳税人多处取得所得并通过所得支付单位多次登记个人基础信息的,最近一次登记的通讯地址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地址.这类纳税人应注意保持日常各处明细申报通讯地址的一致性.二是通讯地址要具体,规范.有门牌号的,要具体到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如通讯地址为任职单位所在地址的,应在任职单位地址后加写任职单位全称;如果任职单位部门较多,还应再加写任职单位部门名称.
    已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完整,准确(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我省地税局将于3月底前为其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明
    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于2010年5月7日后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另注: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以国土部门收件时间为准,2010年1月1日对个人住房转让业务将统一执行财税[2009]157号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国土部门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收件受理的个人住房转让业务,仍执行财税[2008]174号规定的营业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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