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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根据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北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北京市企业申请到境外投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区,县,或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增资后,中方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四)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五)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六)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七)商务部列出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第七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九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
    (七)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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