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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拟对进口自行车及车架实施全球性防卫措施案
    文◎吴绥宇律师/罗培方律师/林伦帆律师
    ※加拿大自行车同业公会申请对进口自行车实施全球性防卫措施
    一,CITT公告摘要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於今年1月11日公告其收到加拿大自行车同业公会(CBMA)之申请书,请求对组装或散装自行车之进口实施全球性防卫措施.
    CITT将於2月11日前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资讯显示进口之增加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CITT将进行防卫措施调查,并公告调查时程表及相关程序.
    若调查确定后,CITT认为自行车之进口增加,确实造成加拿大国内产业之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加拿大政府将实施进口防卫措施,其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课徵附加税或实施数量管制.
    本案之受调产品为组装或散装,轮径15英吋(38.1公分)以上之自行车,以及喷漆之自行车车架(组装或散装).
    二,防卫措施概说
    防卫措施是WTO容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当一个国家的某一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并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之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时,可对该产品得采行防卫措施.对进口产品采行防卫措施时,应不论其来源;即不论进口产品来源为任一国家,一律适用防卫措施.
    类似於反倾销措施,加拿大政府亦需经过调查程序,始得采行防卫措施(详参附件一).进行防卫措施调查时,应对所有利害关系人给予合理通告,通告中将指明受调产品,有意愿参与调查程序之利害关系人应如何参与调查程序及举办公听会之时间及地点,以使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提出证据或意见,其中包括对於其他当事人之陈述予以答辩,特别是对於采行防卫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之意见的机会.加拿大之调查程序主要由CITT进行,调查增加之进口是否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从开始调查起算,CITT必须於180日内(若系较复杂之案件,可延长至270日)将调查结果之报告提交与加国政府,由加国政府作是否采行防卫措施之最终决定.
    原则上防卫措施必须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初步认定有明确证据显示,增加之进口已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时,则进口国可采行临时性防卫措施.该临时性防卫措施之实施期间不得超过二百天.依加国法规规定,该措施将以提高关税之方式采行.若终判后认定增加之进口对国内产业并未造成严重损害或未有严重损害之虞,该徵课之关税即应迅速退还.
    防卫措施仅得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及促进调整之必要期间内实施,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但若主管机关,根据调查程序,认定防卫措施对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有继续之必要,且有产业正在进行调整之证据,则可延长.防卫措施之总计实施期间,包括实施任何临时性措施之期间,初始期间及任何延长之期间在内,不得超过八年.此外,倘若实施防卫措施之期间超过三年,则最迟应於期中进行检讨,以决定防卫措施应继续执行,或加以撤销或修正.
    三,问题
    1. 如展开调查,是不是有出口加拿大实绩的厂商都应该参加受调 有出口实绩但没参加受调的话,会有何结果
    就防卫措施之调查而言,其与反倾销之调查不同,其并非针对个别出口厂商进行调查,核定个别税率,而系针对整个产业.故原则上宜由公会代表所有厂商提供台湾之整体资料,并配合国贸局进行答辩;然若加国CITT要求特定出口厂商提供资料,仍可能要求该个别厂商优先配合.
    2. 本safeguard案件调查结果出来后,加国可能采取的防卫救济措施有哪些
    加国之防卫措施可能依关税法(Customs Tariff)第55条课徵关税以外之附加税,或依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第5.3条实施数量管制.不论采取之防卫措施为何,均对出口国之各厂商一体适用,而无个别之待遇.
    3. 向CITT要原告加拿大自行车制造商协会(CBMA)的诉状内容
    禾同已循加拿大律师方面搜集CBMA诉状内容(略).
    4. 和一般反倾销案件有何不同
    (1)反倾销案件系针对出口商之倾销行为,其救济措施系针对个别出口商课徵不同之反倾销税率;防卫措施案件则是针对整个产业之正当出口行为进行限制,该措施将一体适用至所有厂商,不会针对个别厂商采行不同防卫措施.
    (2)反倾销案件於确定造成国内产业损害之倾销存在后,进口国政府将针对出口商造成损害之倾销行为课徵反倾销税;防卫措施除可提高进口关税外,常采进口数量限制,此为反倾销税制度所无.
    此外,若以进口数量限制作为实施防卫措施之方式,该项措施不得减少进口产品数量至低於最近有代表性之三年(即有统计数字可资依据之三年)之平均进口水准-除非有明确正当性足以支持必须将进口限制降至更低之水准方可防止或救济损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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