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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财社〔2010〕58号
    关于201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
    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实施33项民生工程,原28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同时增加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光荣院建设,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农村清洁工程5个项目.现就2010年33项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2009年我市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政策,三县低保标准为人年均不低于1000元,市区不低于1200元.2008年以前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577元;2008年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317元;2009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40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级财政按不低于2009年水平对县区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县区承担.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根据2009年我市五保供养政策,三县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元.所需资金,三县五保户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定额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278元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五保户省财政按年人均500元定额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520元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三县由省,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
    奖励扶助资金:国家规定的720元部分,三县由中央,省,市按5:4:1的比例负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分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省财政厅修订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8〕847号)规定,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保障方式进行筹集: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市县.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6,其他资金.
    (七)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城市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补助,农村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三县由省与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的比例分担.
    (八)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担;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属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由省与市按6:4比例负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负担.市,区两级可在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基础上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自行承担.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九)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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