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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建委发[2004]51号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决定全面开放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燃气供热管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燃气,供热管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组 长:孙吉春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涂象钧 市监察副局长
    王连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宝刚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传吉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刘爱博 市建委热力燃气处处长
    张新意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处长
    王 敬 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
    付 强 市审计局投资审核处处长
    李长德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杜尚民 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研员
    李大永 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处长
    二,加强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各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的预审工作,杜绝挂靠,非法分包,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近两年发生过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四,建立公示制度.项目报建,工程概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招标范围和规模
    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招投标.打破行业垄断,凡具备资质条件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市场准入,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八,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举报电话:82309150,82709080.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网址:www.ztb.dl.gov.cn).
    九,本通知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抄报:宋增彬副市长
    抄送: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检察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4年4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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