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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电监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及西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相关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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