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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柱县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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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陈泽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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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石柱县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石柱县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人书面申请,乡镇畜牧兽医站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进入《石柱县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才库》并被启用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自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接受县畜牧兽医局的监督与指导;
    2,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能吃苦耐劳,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和时间;
    5,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自学,参加县畜牧兽医局或乡镇畜牧兽医站举办的集中培训;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应本着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居委会)设置后备动物防疫员1名.
    第五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任制.聘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临时或突击性工作聘用制.
    聘用程序:
    (一)参加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上一年防疫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责,利.
    第六条 聘用期间,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在官方兽医的带领下,按照县畜牧兽医局规定的防疫消毒内容,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完成指定区域的动物防疫及消毒工作.
    (三)负责报告指定区域的动物疫情,协助官方兽医搞好疫情监测.
    (四)协助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自宰自食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
    (五)完成其它交办工作.
    第七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收费必须出据.
    第八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遇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接受防疫的要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第九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严禁买卖疫(菌)苗.
    第十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 主动辞聘的;
    3,考核不合格的;
    4. 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5. 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防疫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 不按规程操作,严重失职的;
    2. 工作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3. 倒卖疫(菌)苗,防疫标志的;
    4. 违法,违规,违纪的;
    5. 谎报,瞒报,拒报,不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6.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被取消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聘用.
    第十一条 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临时聘用期间,依照合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因解聘而空缺的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从《石柱县临时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才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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