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规程在国家先后发布的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燃气建设的实践,并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和规范,在建筑燃气设施设计,施工,供气,管理,安装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
本规程的4.2,4.3.2,4.4.1,4.4.2,4.4.3,5.1.1,5.1.2,5.1.4,5.2.3,5.2.4,5.6.1,5.6.2,5.6.3,5.6.4(第1,2款),5.6.6,5.6.7,5.6.8,5.6.9(第4款),5.6.10,6.1.2(第2款),6.1.3(第1,2款),6.3.1,6.3.2,6.3.3,6.5.1,6.5.2,6.5.3,6.5.4条款(以黑体字标志)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程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主要编制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专业委员会,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市天然气公司,武汉标准化协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蒋祥龙,涂峰,邢耀霖,王彦馨,康志刚,徐姜,肖嵩,余亦斌,陈汉圻.
本规程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目 录
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总则
1.0.1为了规范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提高建筑燃气工程质量,确保供气安全,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的配套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建筑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中低压燃气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设备,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各类燃气燃烧装置,用具等.
1.0.3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与建筑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证书.
1.0.5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企业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1.0.6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主体和配套专业工程同步进行.
1.0.7建筑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法定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能交付施工单位使用.
1.0.8建筑燃气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的要求并保证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主体建筑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应包括建筑燃气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投资估算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图纸和主要设备材料表等.
1.0.9建筑燃气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调压,计量等设备应满足,适应管道供气企业的供气管理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0.1建筑燃气设施(gas installation for building)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阀门(井),调压设备,计量设备,燃气器具,燃气管道,标志桩,警示带,阴极保护,防撞设施等.
3.0.2庭院管道 (under ground service pipe)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向建筑物供气的燃气管道.包括调压设施前的中压支管,从调压设施至用气建筑物的中,低压管道等.
3.0.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 (common pipe)
向2个以上的用户供气的建筑物附属燃气管道(如:在多层建筑或和高层建筑中,向不同楼层的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居民楼燃气立管,还包括水平敷设且向多个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等).
3.0.4建筑燃气引入管 (incoming pipe)
庭院管道和建筑燃气公共管道之间的连接管道.
3.0.5建筑燃气进户管道 (transition p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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