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结合大集中系统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二,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三,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业务指引(三)
沙溪地税简报分四期刊登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业务指引,想查找之前的业务指引内容或了解更详细的操作,纳税人可登录省局网站下载.地址:http://www.gdltax.gov.cn下载中心—课件文档—发票在线系统操作手册(纳税人端),省局会不定期更新.
三,发票开具业务说明
(一)基本要求
1.进入在线系统首页界面,首先应确认开票项目,单张开票限额及可开具发票配号余额是否正确.
2.进入开票界面,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防伪码,密码区,收款方,收款方识别号,合计金额,开票人由系统自动带出,不需自行编辑.
3.发票的合计金额不得大于该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超出限额时开票界面正上方会出现红色提示.
4.票面信息录入完毕后按"开具"按钮确认开具发票,系统自动根据开票信息进行加密生成税控码和二维码,并将授权打印发票信息传送到用户端,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系统已生成发票",此时发票必须打印,否则该发票系统即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提交作废发票申请,并自动将该发票状态刷新为"作废";在线系统不支持发票重打功能.
5.如需冲销在线系统使用前已开具的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需冲销发票内容的电子格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导入在线系统,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自行录入.
6.电子发票成功开具后即视为已验销.
7.遗失已开具电子发票的,以记帐清单复印件加盖开具单位公章入帐,系统没有重开发票功能.
(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平推)》说明
1.分栏目填开说明
(1)"开票项目"为必录项,记录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开票方允许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平推)》开具的项目内容.当开票方在首页参数表中直接点击某个开票项目的"开具"操作栏或税务机关核定开票方只有一个开票项目时,开票界面左上方开票项目会默认为该核定项目,不可编辑:否则,开票方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之内选择所需开票项目,通用平推发票的开票项目包括: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公共交通,交运相关业务,银行业,证券业,其他金融业,典当业,邮政业,电信业,文化业,体育业,酒吧(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舞厅,歌厅,卡拉OK,夜总会,其他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美容美发,沐浴桑拿,教育业,卫生医疗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服务,个人出租住宅收入,个人出租非住宅收入,支付个人劳务收入,拍卖业,其他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其他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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