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测发[2007]44号
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由陕西省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组织及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须向陕西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建立我省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测绘成果信息,促进测绘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测绘成果目录的汇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主体
陕西省内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作为成果汇交的主体直接向陕西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成果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将汇交成果目录转报省测绘局.
二,汇交范围
各测绘资质单位汇交2003~2006年期间承担的陕西省境内测绘项目的成果目录.
汇交成果目录范围详见附件一.
三,汇交工作安排
要求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工作.请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本辖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成果目录的汇交工作.
要求汇交成果目录打印件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成果目录一份(word文档),汇交成果目录应完整,有效.本次测绘成果目录汇交采用统一格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测绘成果目录统一汇交到省测绘局基础测绘管理处,联系人:张庆涛,联系电话:029-87604023,.
测绘成果汇交情况作为资质年度注册审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不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单位,不予办理资质年度注册,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范围
附件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格式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局机关有关处室,档.
局基础测绘管理处 200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范围
(一)大地测量类: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航摄与遥感类:航空摄影影像,卫星遥感影像,其它传感器遥感影像相片或数据的目录.
(三)普通测量类:包括航测,地形测量中各种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成果的目录.
(四)专业测绘类:包括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目录.
(五)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精密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桥梁测量,矿山测量,隧道测量,变形观测,形变测量,竣工测量成果目录等.
(六)普通地图编制类:包括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及其境界,地名,交通,水系,土地覆盖,森林六大地理要素的专题地图,地图集成果目录.
(七)专业与特种地图编制类:包括各种专业,特种用途的地图,地图集,电子地图,如:风景旅游图,矿产资源图,地质图,土地规划图,城市规划图,导航电子地图,盲文图,国外政区图,古地图,文物地图等的目录.
(八)测绘资质单位通过计算机和用户系统对基础地理信息集成,存储,检索,操作,和分析,生成并输出的各种形式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的目录.
(九)仪器检校类:用于各种测量仪器设备检校的基线场地的目录.
(十)其他类:测绘资质单位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完成的测绘项目全套成果目录.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各种测绘项目形成的其它测绘成果的目录.
(十二)汇交成果规模限制:目录汇交格式中表现测绘成果规模的单位有点数,面积,长度,行政区域,要求汇交点数超过10个,或长度超过5公里,或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行政区域超过一个乡镇的测绘成果目录.
附件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格式
封面:
陕西省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表
汇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汇交时间:
表一:资质单位信息表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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