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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于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工作部确定,教学工作部备案,并且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离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应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我校在册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系办公室履行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可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例如上课、上机、做实验、外出实习、借阅图书、参加课程考核、记录(登载)考试成绩、参加评优评奖等.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注册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到所属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
    未注册的学生并且未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超过两周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为四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为四至六年.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延长学习期限,但从入学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且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上课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授课教师同意,不擅离教室.凡上课或在图书馆、教室、机房等公共场所学习,应当保持安静,并将携带的呼机、手机关闭或者改为震动,以免妨碍他人.
    第十条 学生下厂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应当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请假离开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队.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避免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对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擅自离校者,一天按8学时计,节假日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由班长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备案.请假期满,应当向学生工作部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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